2011/7/14 藥害救濟制度保障你我  
藥害救濟制度保障你我
 
藥劑科主任 吳儒芳
今年52歲的阿力,靠著開計程車為業,養活妻子和三個還在就學的小孩。阿力不抽菸、不喝酒,平常身體很不錯,從年輕到現在,連感冒都很少發生。直到去年冬天,連著幾個星期,阿力一直咳嗽,咳到受不了了,才去醫院看診。
醫師安排阿力照了胸部X光,結果顯示肺部有一小塊陰影,為了看得更清楚,以利診斷與後續治療,醫師建議他進行胸部電腦斷層掃描,並使用顯影劑加強影像效果。
就在顯影劑打入身體沒多久,阿力突然出現呼吸困難的情況,嘴唇腫了起來,隨即陷入昏迷,醫師判斷他可能對顯影劑過敏,立刻開始搶救,但最後阿力還是回天乏術,因多重器官衰竭而死亡。
阿力的妻子在醫院的協助下,提出藥害救濟申請。經過調查發現,阿力使用的顯影劑是合法藥物,發生過敏性休克這種的嚴重不良反應是極為罕見的,而且從病歷和病程發展來看,阿力的症狀的確可能是顯影劑造成的,雖然醫療人員已經盡力搶救,但是還是無法阻止悲劇發生;因此衛生署的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判定,阿力的案件符合藥害救濟死亡給付要件,給付救濟金200萬元。
對於使用顯影劑卻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嚴重疾病、障礙或死亡)的患者,我國有藥害救濟制度給予保障;只要是在沒有人為疏失的情況下,且經衛生署藥害救濟過審議委員會認定不良反應的發生確實與顯影劑有關,就可以獲得藥害救濟給付
藥害救濟成立背景
藥品的使用以治療疾病維護人類健康為目的。然而因藥品的特性、用藥者個別體質及病情之差異,以致在合理用藥之情況下發生無法預期之藥物不良反應,導致病患嚴重殘疾甚至死亡之事件時有所聞。用藥受害民眾之求償如果僅有訴訟一途,因事故責任認定複雜,必然費時曠日,不僅對受害者之救助緩不濟急,對廠商及醫療機構聲譽之損失亦難以估計。
行政院衛生署乃參考先進國家解決藥害事故之立法經驗及我國環境現況,著手規劃藥害救濟制度,以保障消費者正當使用合法藥物,發生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事件時,可以獲得及時之救濟。尤其針對弱勢的家庭可以給一些很大的幫助,藥害救濟如同雪中送炭,讓極需救濟的受害者與家屬得到幫助。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一三二四四0號令制定公布「藥害救濟法」之通過,使「藥害救濟」具法源基礎,是政府決心維護國人用藥權益之更具體措施。
何謂藥害救濟
是衛生署為使民眾在正當使用合法藥物卻發生藥物不良反應,而導致死亡、障礙或是嚴重疾病時,能獲得迅速救濟之服務。
藥害救濟法中第三條特別提到,所謂「正當使用」是指依醫藥專業人員之指示或藥物標示而為藥物之使用。也就是說在藥物的使用上應遵照醫藥專業人員的指示下使用合法的藥物。所以說民眾必需正確地依醫藥專業人員指示,按時服藥,有問題立即尋求醫藥專業人員的協助。民眾使用藥物後覺得身體有任何不適時,即可能已產生藥害,此時應停止繼續使用可疑的藥品,並向原開立處方的醫師反應,尋求醫療支援。
承辦藥害救濟業務的單位及聯絡方式
承辦單位為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該會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0年9月24日准予登記在案,其主要業務即接受衛生署委託承辦原衛生署藥政處藥害救濟之業務,聯絡方式為:
地址:10074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32號2樓
藥害救濟諮詢專線:(02) 2358-4097

藥害發生及其發現後應有之處置
民眾使用藥物後覺得身體有任何不適時,即可能已產生藥害,此時應停止繼續使用可疑的藥品,並向原開立處方的醫師反應,尋求醫療支援。

申請藥害救濟方法
依藥害救濟申請辦法第三條規定,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相關資料,向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提出申請:
1. 藥害事件發生前之病史紀錄
2. 藥害事件發生後之就醫過程及紀錄(可向醫院申請病歷摘要)
3. 藥害事件發生後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4. 受害人藥害事件發生前健康狀況資料
5. 申請人與受害人關係證明
6. 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嚴重疾病給付之醫療機構必要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7.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障礙給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8.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死亡給付之死亡診斷證明影本
惟該項請求權,依藥害救濟法第十四條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藥害時起,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藥害救濟的給付標準
依藥害救濟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障礙是指符合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令所訂障礙類別、等級者,但不包括因心理因素所導致的情形。同時依第六項規定,衛生署公告適用藥害救濟法之嚴重疾病,限於因藥物不良反應致危及生命、導致病人住院、延長病人住院時間,須作處置以防永久性傷害者。
藥害救濟的給付分為死亡給付,障礙給付及嚴重疾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