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3/3 癲癇與犯罪  
癲癇與犯罪
 
醫師 王富強
究竟癲癇與犯罪的關係如何?早期的學者多數認為有密切關係,龍布隆索(Lombroso)是最早強調犯罪與癲癇有密切關係的學者。但後來的一些研究並不支持這樣的論點,1924年,Sullivan院長,利用所管理的英國Broadmoor監獄醫院的住院病人資料,發現有7%男病人與5%的女病人患有癲癇,此與一般精神病院裡的男女比率一樣。1950年,瑞典Alstromep根據門診的統計發現,癲癇病人的犯罪盛行率與一般人口同。1964年,Juul-Jensen研究丹麥患有癲癇的人口,發現男性的犯罪盛行率為9.5%、女性的犯罪盛行率為1.9%。1966年,Gudmundsson的研究,發現8.3%冰島的癲癇人口在警方有記錄,為一般人口的三倍,但大多違反酒類控制法或善良風俗法案。所以癲癇患者與暴力犯罪並無特別密切關係。1969年,Gunn利用英國監獄的研究,發現受刑人的癲癇發生率為7-8/1000人,高於一般人口的4-5/1000人。1975-1978年,美國的多位學者研究受刑人的癲癇人口,發現盛行率為一般人口的2、3倍。以上的研究採以監獄的樣本,其結果似乎是癲癇病人的犯罪率較一般人高,然其實可能並非如此,癲癇與監獄的關係是相當複雜的,有多個原因可以解釋為何受刑人的癲癇比率增高:
(1)腦功能異常可能會引發癲癇,但本身可能也會導致行為疾患。
(2)雖然很多人已經不相信「癲癇病人較有反社會的行為方式」,但態度上卻非如此。
(3)癲癇病人總是較一般人更可能會被安置於相同的機構中。
(4)癲癇患者的低自尊,與遭社會排拒有關,也許是反社會行為的預兆。
(5)行為疾患也許會導致發生腦傷的意外,而引發癲癇發作。
(6)癲癇病人罹患精神病的危險較高,這些精神異常有時可能會導致反社會行為,尤其是小竊盜罪或損害財物的犯罪。
(7)不良的環境可能導致癲癇和反社會行為。有研究顯示:癲癇於監獄與低社經社區的盛行率相同。另有研究發現:母親的照顧、與兒時的生活環境品質、及產生癲癇發作的可能性,三者之間存有關係。
此外,癲癇本身的定義在不同的研究者因所研究的群體不同而有不同的定義,也可能是其原因之一。
1986年,Treiman廣泛地回顧癲癇與暴力關係的研究而獲得的結論認為:癲癇患者也許較一般人有暴力發生,此可能由於相關的腦傷或不利的社會因素,並非直接因癲癇本身。事實上,癲癇在某些個案很有可能是引致反社會行為的原因,但是此關係在癲癇病人並不普遍,而且在癲癇發作時犯罪也是很少見的。1969年,學者Gunn對於癲癇和犯罪的關係做成以下的摘要 :
(1)犯罪行為很少發生於直接因癲癇發作所致使的混亂狀態。
(2)誘發癲癇的腦部傷害可能引起人格問題,而導致反社會行為。
(3)兒童早期被剝奪的環境引發反社會態度及暴露於癲癇的特質。
(4)犯罪與癲癇發作可能是巧合。
(5)因為癲癇疾病造成生活困難,而發展出強烈的反社會態度。
(6)反社會傾向的人易使自己暴露在危險的環境中,因而比一般人更容易遭受誘發癲癇的頭部外傷。
癲癇引發的意識障礙有多種狀況,其中可能會發生犯罪行為的有癲癇性自動症、微明狀態、癲癇後狀態三種情狀。
(1)癲癇性自動症(Epileptic automatism)
自動行為很少單獨發生,通常合併於其他癲癇發作中,尤以源發自顳葉的複雜性癲癇發作。發作時,病人處於混濁的意識狀態,先會暫停一切活動,接著重複陳舊性的動作而後形成複合式之半有目的性的行為,最後可能會恢復正常或以癲癇大發作終結。患者發作期間有記憶上的受損,且為回顧性失憶(retrograde amnesia)。對旁觀者而言,患者呈現茫然狀且表現簡單、無目的且不合境況的行為。自動行為的期間通常延續數秒鐘至數分鐘,大多少於五分鐘,極少數會延長。實際上,會發生暴力行為的情形極少,僅有可能發生於當有人想去干擾其自動行為時。
(2)微明狀態(twilight state)
患者經驗到源自顳葉部位的不正常的腦部電氣活動,感受強烈恐慌、驚嚇、憤怒或興奮的情感,反應變慢,表現如夢的又恍惚的行為。在整個發作過程中,可能表現的很安靜,或突然爆發攻擊、破壞行為,此時對任何的干擾會有狂暴的反應而可能發生暴力。此狀況會在意識障礙下持續數小時,而可能以癲癇大發作結束。
(3)癲癇後狀態(post-ictal state)
癲癇發作之後,病人仍尚未完全恢復意識,顯得混亂又笨拙的樣子,但其運動能力可能完全恢復,因為處於易激惹的狀態,所以通常對別人不經意的干擾,可能有攻擊的行為反應,其暴力行為在旁觀者看來似乎是有目的的複雜動作,但事後多數對其行為不會留下記憶,次混亂狀態可能短暫即過,也可能持續數天至一星期之久。雖然癲癇發作後的混亂狀態發生暴力行為的可能性,較癲癇患者在其他狀態下出現暴力行為的機會高,但發生暴力的情形仍是相當少。
癲癇患者發生暴力行為時,在醫學及法學上必須考慮其犯行是否與癲癇的發作有關係。如果有關係,就得進一步探討犯罪是癲癇發作的一部份,或是發作前後特殊狀態的行為。若犯罪行為並非癲癇本身直接誘發,則須考慮是否伴有精神病、憂鬱狀態、或其他精神異常狀態。需要考慮這麼多的原因,乃是因為和刑責能力有關。癲癇發作中或發作後,呈現明顯意識障礙的混亂狀態下而使認知及現實判斷能力極度受損而發生的犯罪行為 ;或癲癇合併精神病者,若其犯罪行為直接受精神病症狀控制而發生者,上述情形應認為無刑責能力,亦即法律上所謂之「心神喪失」的程度。與癲癇有關或因癲癇常發作,導致意識障礙使得認知及現實判斷能力明顯受損;或癲癇合併精神病者,其犯罪行為受精神病症狀影響而發生者,上述情形應視為只有部份刑責能力,亦即法律上所謂之「精神耗弱」的程度。
從司法精神醫學的立場,要如何判定一件突發犯罪行為是否為癲癇發作下所為是非常重要的課題。綜合Lishman 、Fenwick 等數位學者的意見,提出數個準則用以判斷某個犯罪行為是否於癲癇發作或癲癇發作前後狀態下的結果:
(1)有明顯曾經癲癇發作的證據,亦即疾病史確實有過癲癇發作(大、小發作均可),不必然過去曾有發生自動症,病史中曾發生過,則可加強診斷的依據。
(2)突然且沒有明顯動機又無預謀或計畫的犯罪。
(3)犯罪顯得愚鈍且沒有意義,不會嘗試隱瞞或企圖逃跑。
(4)犯罪行為的經過時間通常是短短數分鐘,且與現實環境不相稱、不符合。
(5)旁觀證人會發現犯者知覺得受損的樣子,例如一臉迷惑表情、表現不恰當的行止、對答不切題、重覆動作、無目標的走動等。
(6)對犯罪事件的失憶缺損是必然地;當意識恢復後,應無持續的前行性失憶。
(7)癲癇及癲癇前後狀態的診斷應依賴臨床上的觀察而非實驗室的檢查;特殊檢查,如EEG(腦電譜)、MRI、CT或許有用,但是不能證明或排除其狀況。尤其癲癇患者的腦電譜也可能是正常的,而臨床上未曾有過癲癇發作的人也可能呈現異常腦電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