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1 精神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  
精神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
 
台灣慢性精神病身心障礙者人數截至98年6月底已達104,906人(資料來源:內政部統計處),其中以精神分裂病患者為大宗,年齡介於25歲至54歲者佔總個案人數73.98%(97年度健保局統計資料),此年齡階段為就業市場主要人力來源,個案若無法經合適就業訓練及輔導回歸就業市場,將造成個案整天在社區閒晃,依賴家人或政府津貼補助生活,增加社會成本支出,也讓有工作潛能的個案無法有效發揮產能,無法獨立於社區生活。且精神障礙者除急性發作時期需住院治療外,大部時間均居住於社區,若因病人及家屬對精神疾病缺乏正確認知,無法主動就醫,服藥順從性差,容易使病情難以穩定控制導致重覆住院。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6年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資料,精障個案就業比率佔所有身心障礙者僅達5.67%,而肢障個案就業比率佔所有身心障礙者高達54.27%。這顯示精障個案在身心障礙者就業情形是身障者中的弱勢族群,其就業困難原因除了自身精神症狀不穩定、藥物副作用影響、缺乏就業動機及興趣、對新工作環境適應不佳、因疾病造成工作技能及人際關係不佳外,社會大眾對心理與精神疾病的不了解,造成對精障個案的偏見、排斥及污名化,也是造成精障者無法順利就業之主因。
為了幫助具有工作潛能之精障者經復健訓練後輔導至社區就業,本院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99年度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計畫」,聘僱3名就業服務員協助精神障礙者社區就業。3名就服員皆為社工及心理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員,服務個案就業的首要因素取決於精障者是否有工作意願。不論個案過往的工作經驗為何,就服員會提供就業職場上的支持與協助,個案必須在被僱用的地方工作,雇主應按照當時勞動市場狀況給予個案工資,並維護服務對象的權益。其權益如個案有自由決定的權利,可選擇是否要接受或退出支持性就業服務;就服員對其個人資料有保密義務;所有個案都應被公平的對待,不因身分背景的不同而被歧視;並協助個案免於遭受來自就業轉銜服務過程的任何傷害等。
由於個案外出工作常見的問題如:常請假缺勤或無法準時工作、缺乏自信害怕不能勝任工作要求、與同事相處困難、與上司或老闆不合易起爭執、對目前工作或環境不滿意而常換工作、難以調適工作上的壓力及挫折、遇壓力容易緊張焦慮、遇到困難不知如何尋求協助等。就業服務員能於個案社區就業期間,持續提供個案工作評估、問題解決,能力強化與支持等就業服務,並協助個案與雇主間維持良性之互動。透過就服員深入且持續的職場支持,使個案能回歸社會和一般人工作,藉由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協助精障者在職場上穩定就業,並獲得合理待遇。透過就服員的關懷及支持,會使每位精障者在就業媒合的過程中,勇於面對挑戰,使他們求職的過程走得更順利。
依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之規定,本院提供個案就業服務之標準如下:
1.開案標準:
(1)設籍或居住於高雄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18歲以上求職者。
(2)具有工作動機、意願與基本生活自理能力,但礙於工作技能、人際溝通、環境適應與交通等,就業未成功者。
(3) 經評估或職業評量測量後,適合支持性就業服務者。
2.結案標準:
(1)穩定就業達三個月以上。
(2)個案無故且連續缺席二週,得予以結案。
(3)個案若病情惡化時,經醫師評估需住院治療者。
(4)長期無法適應或配合機構所提供的支持性就業服務者。
如有工作職缺願意提供給個案,歡迎與我們連絡,聯絡電話:(07)7261053,社區復健中心成冠緯治療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