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6 ICF 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ICF 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什麼是身心障礙?誰是身心障礙者?一直是提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要先釐清的問題,因為身份的確定涉及資源的分配。但因為障礙是流動的、變動的,會受社會情境、時間、支持系統、文化環境的影響,所以一直是個非常困擾的問題。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於1980年所提出的ICIDH作為身心障礙的國際分類系統之後,有鑑於障礙的產生與社會環境之間關係密切,因此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01年將原本之ICIDH修訂為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lth, 簡稱ICF(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在此分類系統的概念之下總共有兩個部分組成:一個是身體系統功能與活動參與;另一個是背景因素,包括環境與個人因素,總共四個向度所組成。ICF將身體由頭部往下分為八個身體大部分編碼,而每個對應的身體部位都有相對應的身體功能,而在個人系統的評估部分,不只考量障礙者的身體功能限制,也將外在環境與身體功能之間的互動作為判別指標。所以,重點在於身體結構或功能的損傷是否使「活動」受到侷限,「參與」受到限制。
而與過去的身心障礙評估最大之不同,在於過去將「身心障礙者」視為是一個生理或功能有損傷的個體,但在ICF的系統之下,「障礙」不再是個人的因素,而是個人與環境之間互動所產生的結果,因此未來身心障礙者是「處於障礙情境中的個人」。我國新修定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就是參考ICF的架構,如第五條對身心障礙者的認定規範如下: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所以,此定義的重點在於「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這必須經由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也有別於現行的身心障礙鑑定僅由醫生判定的方式。
內政部為了對此一制度的操作模式有更進一步的了解,以確保民國101年後能順利推動,目前挑選台北縣、彰化縣、高雄市、花蓮縣等四個縣市做為推動研究案的實驗縣市。現在整個案子正在進行中,預計民國99年底能提出未來實際執行的模式或架構,所以大家不必過度擔心,一切要等到明年才會陸續明朗。也要等實施模式清楚之後,內政部才會擴大宣導。其實大家不必擔心福利會不會縮水?權益會不會受損?以長遠來看,ICF的推動將可以產生更個別化、更符合需求的福利服務,以及創造一個更人性、更友善的環境,讓身心障礙者可以全面參與社會事物,達到讓他們溶入社會而不是只在掙扎求生存的終極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