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1 精神障礙者人權  
精神障礙者人權
 
精神障礙者人權
台台灣大學社會工作系助理教授吳慧菁
中山醫學大學醫學社會暨社會工作學系助理教授唐宜楨
精神疾病的發生是不分男女、貧富、族群、國家,甚至是可能發生在個人生命歷程中的任何一個階段。在歷史上,我們也觀察到許多精神障礙者因遭受精神疾病所苦,常常被否認他們在結婚、生育、工作、受教育的權利,甚至在某些案例中,精神障礙者遭受到監禁、過度醫療,以及一些殘忍、不人道的酷刑對待。
由於精障者在生理或心理上的障礙,使得個人功能可能某方面無法發揮。也因為如此,外界常會對他們有刻板印象,認為他們能力不足,做不好事情,而輕視了他們的價值。當這個現象越來越明顯,不僅增加個人在社區治療過程中許多限制以及機會的喪失,並且會增加一般大眾的排斥和歧視。因此,人權模式運用在精神疾病領域上則是期待我們能關注精神疾病患者所面臨到社會的不公平態度及對待方式。
猶記得,幾個月前參加一個座談會。與會的一位資深助人工作者曾提及,「年輕的專業人員,因為站在人權的角度去考量,多傾向否定精神病患強制住院。我不認為這些年輕的專業人員有和自傷、傷人的病患長期相處的豐富經驗。這些年輕專業者的理念,是否具有某種浪漫的幻想?」這番話,其實帶給我很久很久的思考。因為,精神障礙者人權到底是什麼?在精神醫療領域倡導人權論述,是空談嗎?如果不是,又該如何能實踐呢?
精神障礙者人權的基本精神和倫理原則可分為生命價值、尊重、平等、自由等。這看似很簡單的原則在生活層面上的落實與實踐卻經常遇到挑戰。以自由為例,精神疾病患者的基本自由權利應獲得尊重。然而,當精障者為「嚴重病人」且有「自傷傷人之虞」的情形時,基於不傷害的原則考量,精障者自由權的限制以及強制行為的干預是可被接受的。因此,人的權利一方面必因顧及他人的權利而受到限制。另一方面,限制或干預的目的,其實是希望能夠理解精障者的需求為何以及想要什麼。
倡導人權取向的精神醫療政策應該被挑戰且開放空間去思考其落實的可能性。唯有透過不斷的反思以及討論,我們才能具體理解精障者所需要的治療、政策與法律層面有哪些是不足的。我從不認為人權的落實是容易的。但是,唯有意識的覺醒,我們才得以踏出第一步,進而實踐人權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