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1 強制社區治療簡介  
強制社區治療簡介
 
強制社區治療簡介
周煌智副院長
隨著社會變遷、病人權益保障與福利意識的抬頭,過去精神衛生高度醫療化、集中化的照顧方式,已轉為著重社區化照護服務,鼓勵病人回歸社區正常生活。但是許多長期住院無法回歸社區的精神病人,常是因為缺乏社區生活所需的處理技巧(coping skills),或過度依賴家屬、醫療機構,或遭遇生活壓力適應不良等因素,惡化病人的社區適應能力,造成病人出院後容易再住院。
面對這一群精神病人,再住院不是唯一有效的治療模式,不但無法成功地處理病人在社區中的問題,反而強化了病人的依賴,促使病人機構化。因此我們必須有更好的服務措施如強制社區治療,來協助這類病人。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45條規定「嚴重病人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接受社區治療之必要,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其中嚴重病人應符合(1)與現實脫節,(2)怪異行為,(3)奇特行為,(4)不能處理自己事務,(5)經專科醫生診斷認定者等五項。建議實施強制社區治療如下:
1.病人初次看門診診斷為嚴重病人,數個月後不願意繼續門診治療,經專科醫師診斷病情有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建議強制社區治療。
2.病人被診斷為嚴重病人,須強制住院,之後病人願意住院治療,出院後若病人不願接受社區治療,而專科醫師認有必要,經審查會通過,給予強制社區治療;如專科醫師在強制住院後,已將嚴重病人狀態解除。若有病情有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應重新鑑定是否為嚴重病人,若符合強制社區治療的標準,予以強制社區治療。
3.病人被診斷為嚴重病人,須強制住院,嚴重病人狀態未解除,出院後,未遵循醫囑(未按時回診、未按時服藥),且病人在過去一段時間(一年),有嚴重病人的狀態(嚴重病人的診斷條件建議應回溯,而非僅評估現在),建議病人接受強制社區治療
強制社區治療的目的在於進行限制病人的自由最少(用社區治療取代住院),且持續有效的治療,並減少病情再發。其治療項目如下:(一)藥物治療。(二)藥物之血液或尿液濃度檢驗。(三)酒精或其他成癮物質篩檢。(四)其他可避免病情惡化或提升病人適應生活機能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