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23 青少年犯罪的防範  
青少年犯罪的防範
 
青少年犯罪的防範
兒童青少年精神科
主治醫師 何志培

報載警界一位高官之女、國小老師,十二多年前在學校停車場遭人殺害,當時震驚社會,警方在案發八年後,終於破案逮捕兩名犯案時年僅十五歲(黃姓)與十一歲(王姓)的兇嫌。事實上,青少年犯罪行為可從逃學、離家、壞習慣、物質濫用,到殺人或犯他種嚴重罪行。
導致一個人犯罪的原因很多,難以從單一角度去判斷人為何犯罪。犯罪原因一般可分為生物學的、心理學的以及社會上的三方面來探討。生物學因素往往從先天體質或遺傳觀點來解釋犯罪行為(表一)。
在過去十多年中,已有很多學者曾利用精神分析來研究犯罪行為的原因。以下就犯罪行為的各項心理因素逐一分析:
一、犯罪行為乃精神官能症的一種症狀:學者亞歷山大研究顯示,犯罪行為很多是心理困擾的一種精神官能症表現。在臨床實務上,分析某一犯罪行為時,往往發現該行為乃是:(一)為了處罰自己潛意識的要求;(二)由潛意識的要求而來的各種強迫行為;(三)一種間接或象徵性反抗或憤怒的表現(如對老師、長輩、社會的反抗心理);(四)對過度的不安全感或自卑的補償作用等。
二、人格發展中「超我」的形成障礙:超我在人格中是一種道德的判斷。據研究顯示,犯罪者大多由於超我的發展受到障礙。在兒童青少年的形成過程中,若父母對管教不關心,父母犯罪而被囚禁或患酒精中毒,或是人格障礙者則兒童青少年會模仿雙親的行為。
三、整個人格發展之障礙:若在兒童時期曾受障礙,尤其與母親間發生難以解決的心理問題時(如與母親死別或生離),往往整個人格的發展也會受影響。
四、青少年期的心理因素:青少年對社會適應的意義和以前不一樣,他們會因社會環境的壓力或刺激即轉移到社會,向社會洩憤,而表現出犯罪行為。
五、犯罪行為及精神病或精神病質性反應:精神病人因其自我的力量太弱,無法控制原我的種種衝動,致常引起異常性欲或行為,並連帶破壞或傷人等之犯罪行為。
悲慘的家庭環境,或因貧困引起心理障礙而導致犯罪,此乃屬於社會環境因素。此外如電影、電視、廣播、報紙、雜誌等對犯罪的影響一向議論紛紛。部分人士認為有挑撥性的、關於性方面的、毆鬥、殺人或偵探方面的內容,都間接影響到犯罪的行為。
一般來講,青少年犯罪的預防可分為消極和積極兩方面(表二)。聯合國經濟社會會議的專家曾定出三點方案:1.早期發展:即早期發現潛在的犯罪者;2.預防:有人格障礙者在其還未犯罪時即加以矯治和管理;3.一旦犯罪,應儘量預防其將來成為累犯。

表一 犯罪行為的生物學因素
身體人類學因素 此說法認為異常行為者或犯罪行為者的身體各部分或神經系統,比一般人有明顯的形態學差異
遺傳或體質因素 朗布素提出「體質性精神病態人格」的觀念,認為有些人從小即有反社會的行為表現,且情緒不穩,缺乏判斷是非之能力,易因些微刺激而犯罪
精神病質性人格 此人格的觀念和定義學者們見解不一。有的只限於所謂「道德低弱」,有的甚至包含了「精神官能症性格」
其他因素 例如先天性梅毒造成的神經系統障礙,癲癇、腦外傷、腦瘤等引起的智能不足或人格改變而影響犯罪行為

表二 青少年犯罪的預防
消極性的預防 積極性的預防
※有人認為較安全易做的預防,乃是研 究每位犯罪者的原因,並設計把其犯罪原因減除
※對於精神病、精神官能症、癲癇等症,應給予治療,以防犯罪行為的發生
※在幼小時若發現有人格發展障礙或心理障礙,應即請教專科醫師,並給予適當處置,以免引起不良的後果 ※研究顯示,在3∼4歲以前沒有母親 的兒童,待其成長後心理適應上會有不少困難,須加以注意
※對於社會、學校、家庭等心理衛生工作的宣導和積極的推動,實乃預防青少年犯罪中最積極而基本的辦法
製表/何志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