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7 現行法令規章對精神醫學發展的影響  
現行法令規章對精神醫學發展的影響
 
現行法令規章對精神醫學發展的影響-周煌智

在現有的法令規章裡與醫療相關的法令包括醫療法、各專門職業人員法(如醫師法)外,另外對於精神醫療較有相關的法令分別有精神衛生法、部分刑法法條,如第十九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等以及防暴三法等等,對於各醫療科所共同相關的法律就不一一論述,僅就與精神衛生相關之法律分述如下:

一、精神衛生法的增修所帶來的意義

今年的精神衛生法的修改,大幅度採用以『病人為中心,並且回歸社區的思維』,同時,更積極的促進國民的精神健康,而非只有預防與治療精神疾病。大抵上,新版的精神衛生法共有下列幾項的意義:

(一)以病人為中心:強化對病人,特別是住院病人的保護;禁止歧視病人:例如:第三十七條『………精神醫療機構為醫療之目的或為防範緊急暴力意外、自殺或自傷之事件,得拘束病人身體或限制其行動自由於特定之保護設施內,並應定時評估,不得逾必要之時間。….』,因此,即便是為了安全而採取約束的措施,也不得逾必要之時間。過去有些讓病人在保護室過夜的醫囑,就不應該再出現。即便是強制住院病人,醫療機構的處置也必須受規範,否則衛生主管機關有權進行查核(第四十四條)。同時,立法的精神從消極性的治療、被動性的預防(例如:得設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變成積極性的促進國民心理健康,例如在新法第七條規定: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推動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網絡聯結等功能,並強化自殺、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並在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加入禁止歧視病人條款。

(二)增加病情穩定病人、家屬與病人權益促進團體參與精神衛生政策的權利(新法第十三、第十四條規定了中央與地方需邀請前述團體人員參與『精神醫療政策、諮詢、研究與特殊治療』的委員會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及第十五條規定上述各團體及法律專家,但病人除外,參與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

(三)對專科醫師強制嚴重病人的鑑定與住院權利限縮,並增加社區強制治療條款,例如第四十一條與四十二條規定,專科醫師限時(兩天)完成鑑定,審查會三天內做成決定,並且讓被強制住院的病人有申訴的管道。

(四)鼓勵病人回歸社區:推動精神衛生『三段五級』的預防醫學的概念加強社區心理衛生的角色與功能。並針對住院病人治療的延續到社區,因此,在第三十八條規定:『………精神醫療機構於病人出院前,應協助病人及其保護人擬訂具體可行之復健、轉介、安置及追蹤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轄區內建置廿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協助處理病人護送就醫及緊急安置之醫療事務。』並將現行的精神科急診醫療網的功能與項目與評鑑的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的服務項目入法,符合第一條目的的宗旨,即『….,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同時,為了因應世界衛生組織之人權宣言之內容,鼓勵從業人員發展社區照護模式,新法也鼓勵精神衛生體系由過去高度醫療化、集中化的方式,轉為更著重社區化的照護服務,並且支持病人回歸社區正常生活。其次,病人常有病識感不足而不願接受治療,遑論住院,本次修正的條文也特別強化這個區塊,讓病人可以在沒有必要住院,或未符合強制住院規定時,可以接受社區(強制)治療(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因此,也比較符合社會期待與對病人選擇就醫可替代性的人權。

(五)結合其他領域為病人服務與增強病人福利

在第八至十二條的條文連結了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提供對病人回歸社區的服務。例如:第八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社政、勞工及教育主管機關建立社區照顧、支持與復健體系,提供病人就醫、就業、就學、就養、心理治療、心理諮商及其他社區照顧服務。』,並在第十七條『…….辦理前項業務所需經費,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應由中央政府補助,並應專款專用。』加入中央補助地方預算的法源,讓整個政府體系可以協助病人回歸社區。更加落實第一條的宗旨:「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