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7 淺談政府資訊公開法  
淺談政府資訊公開法
 
淺談政府資訊公開法 政風室

壹、前言:

今日我國已是民主化、現代化的國家,施政公開化與透明化,正是政府當前之施政目標,而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建立,便成為達成此目標極重要且不可或缺之一環。隨著社會急速變遷與資訊時代之來臨,人民無論參與公共政策、監督政府施政,抑或各類投資商業行為及個人消費等,均有賴大量且正確之資訊。而政府正是資訊之最大擁有者,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合理利用政府資訊,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政府資訊公開乃成為當前重要且迫切之施政目標,有必要建立一完整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此即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立法之主要目的。

貳、概述:

我國為貫徹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滿足人民知之需求,乃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於94年12月28日公布施行,分「總則」、「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政府資訊公開之限制」、「救濟」、「附則」等6章,共24條,以下謹就本法重點簡介之。

一、立法目的及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關係。(第1條、第2條)

二、政府資訊及政府機關之定義。(第3條、第4條)

三、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應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適時為之。人民亦可依本法之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之。(第5條、第6條)

四、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之範圍與方式。(第7條、第8條)

五、得申請政府提供資訊之主體(第9條)

六、政府機關受理人民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處理,及資訊涉及個人、法人或團體權益之諮詢。(第10條至第17條)

七、政府資訊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第18條、第19條)

八、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之救濟與救濟程序之處理。(第20條、第21條)

九、政府機關依本法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第22條)

參、結語:

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本於「資訊共享」及「施政公開」之理念,制定本法以便利人民公平利用政府依職權所作成或取得之資訊,除增進一般民眾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外,更能促進民主之參與。相關政府資訊公開法條文及立法說明文件,請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j.gov.tw)【法律事務司】之【政府資訊公開】項下,下載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