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6 性侵害加害人的特徵  
性侵害加害人的特徵
 
性侵害加害人的特徵
王富強 醫師

性侵害是一個極嚴重的犯罪,除包含「身體傷害的暴力」和「性的侵害」的可怕外,被害人在「強暴迷失」的錯誤思考下受到社會的異樣眼光,及於「貞節」之傳統社會刻板觀念影響下所承受的壓力,使得受害人只能躲在社會陰暗的一角。被害人在受到性侵害以後,可能造成「創傷後症候群(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而呈現高度恐懼、焦慮、過度警戒、常於夢中驚醒、一再重覆經歷被侵害的驚嚇、無助及無望的感覺等症狀。部分性侵害的被害人會產生習慣性的焦慮和沮喪,也經常有憤怒的情緒,反應出習慣性的易怒,但會害怕自己無法控制怒氣,這樣的感覺可能內化成自我嫌惡與沮喪,或是顯出來轉而虐待他人(即所謂暴力的循環),因而原本的被害者轉而成為加害人。因此為有效防阻性侵害事件,首先必須了解性侵害加害人的特徵。

強制性交的犯罪者間之異質性相當高(heterogeneity),故難論說性侵害加害人具有某種人格特質。綜合許多研究顯示,性侵害加害人有易怒、缺乏同理心(empathy)、自卑、衝動、人際溝通障礙、有物質濫用等特質傾向。人格特質的發展是一個極為複雜的主題,多數學者認為人格是遺傳、環境、學習、社會等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性侵害加害人的人格特質是在家庭暴力頻繁、父親早逝或早離(absent father)等之有問題的家庭生活經驗中孕育而成,早期的成長過程或有遭受性虐待的創傷,或是童年時期被忽略,使其心性發展受到阻礙,自尊心受到嚴重傷害,對自我評價低、常感到沮喪,在成人或同儕團體中容易害羞、不安,因此影響了他們日後的學校生活、工作狀況與態度以及社會關係。研究指出兒童性侵害者(child molester)是一個在有扭曲的家庭關係中成長的孤獨者。性侵害加害人在學校時常是被排斥或取笑,所以他們的教育程度大都不高,一項以高雄縣性侵害案件的特性所作的分析,顯示性侵害加害人教育程度以「國中」程度居多(39.8%,近似黃富源教授於民國84年的研究),雖較常從事與色情有關的工作或以勞工為業,但仍以「無固定」職業佔多數。其他呈現的特質,諸如性行為雜亂、青春期前曾遭受性侵害、社交技巧差、不善與女性相處、常有不良行為與犯罪前科,不美滿的婚姻生活等現象。

美國性侵害研究的專家Groth曾以心理動力學的論點來解釋性侵害犯罪,事實上性侵害加害人所訴求的不是性慾的滿足,而是藉由「性」來表達其憤怒及權力,從性侵害行為中獲得權力感和滿足感,以發洩其生活上的挫折與羞辱,臨床研究亦發現如此情形。性侵害加害人基本上所呈現的是一種心理功能的障礙,暴力行為是因為情感軟弱、或不能處理自己的需求而產生不安全感所致。性侵害加害人最主要的心理缺陷:與他人(男和女)沒有任何情感上的親密關係,較不能流露溫暖、信任、憐憫及同理心,人際關係缺乏相互依存、互惠及誠懇的分享。許多研究(Marshall ,1989、1993。Bumby and Hansen,1997)指出親密感(intimacy)匱乏與孤獨感(loneliness)是性侵害犯罪人的兩項人格特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