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6 抗生素--合理使用宣導  
抗生素--合理使用宣導
 
藥劑科 陳彥宏 主任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抗微生物劑用藥給付通則(95.3)

1.凡醫師診斷為感染症,確有臨床需要者得適當使用抗微生物製劑。門診使用抗微生物製劑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為原則。

2.「上呼吸道感染病患」如屬一般感冒(common cold)或病毒性感染者,不應使用抗生素。如需使用,應有細菌性感染之臨床佐證,例如診斷為細菌性中耳炎、細菌性鼻竇炎、細菌性咽喉炎,始得使用抗生素治療(90/2/1增訂)。

3.醫師開立或更改抗生素,使用時間超過三天以上者,應在病程記錄(progress note)詳述理由,以利健保局審查醫師審閱,避免被刪。

4.醫師開立抗生素應遵循下列原則:抗生素的使用,在尚未培養出致病菌以前,應以該感染最有可能致病菌之有效治療藥物為選擇對象,避免不合理的濫用。避免同類的抗生素合併使用。

5.選用抗生素時應先採用初步或第一線的抗生素,應以同療效、價廉或國產品為原則。

附註:本院截至民國95年6月止,現有抗生素品項為Ampicillin(500) tablet、Baktar tablet、Cephalexin injection,皆為第一線抗生素,無第二、三線抗生素。本院電腦系統對以上三項抗生素設限,開立時,會限制開立期限為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