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6 以「南丁格爾終身純潔遵守誓言」之助人服務精神出發  
以「南丁格爾終身純潔遵守誓言」之助人服務精神出發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院長陳正宗

康德(1724-1804)提出倫理責任論,當時醫療科技未如此進步,亦未有如此發達的資訊系統,因此他主張“倫理”是一種絕對責任,而行為亦未等同道德,然此一責任論200多年來受到許多討論,亦被納入所謂的普世自然法則,也就是說討論倫理道德問題時應有全世界(人類)均一致看法,或所謂不應有不同地域、時空、性別、國家等各因素而有所改變,方可以放入共同信念之間;責任論太過絕對,因而又被分為完全及不完全責任,完全責任如醫師與警察均不可以傷人,也就是說醫師專業知識只用以救人,而其所知之副作用或致死性是準備用來預防致死而非殺人用,相同的警察之警槍是用來保護人民,而非用來傷人;不完全責任又受到時間、空間及極短時間之選擇有關,醫師沒有任何不完全責任,也就是只有完全責任,即使是受傷的要犯來到醫院,醫師仍應要盡全力救治之,反之警察就可以有不完全責任,如果為了保護人民或在緊急情況下,可能會傷人,因此倫理道德議題一定會在不同層級、時空背景而有所討論。

精神醫學是醫學的一支專門治療照顧保護精神病患,雖然其中有文化、社會和種族的差異,但在倫理道德行為,以及要求持續不斷內審倫理規範的標準上,是普遍一致性的。

護理倫理是目前所有精神醫療團隊中最嚴格的,也就是說團隊間的倫理守則均是以規範自我要求、紀律及道德等項目,而護理倫理其中一項「在我個人工作領域知悉其他團隊人員未盡心照顧病人,我將給予舉發」,我相信在此一重要概念下,護理人員更是具有偉大情操,其照護病人時間是最長最辛苦的,在此特別對所有護理人員致上最高敬意與敬佩。

醫療隨時在面對生命與生病,基本醫學倫理的信念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生命神聖:任何人的生命均是神聖不可逆的,其價值絕對遠超過我們可以賠償的。

2.利益他人:利他行為是最基本要求,所有醫療行為的出發點均是救人,要常常想到「如果病人是我或是我所愛的人……」。

3.不傷害他人:醫療行為絕對不可以自己的利益為主,亦不可以傷害他人,應以病人的權益為專業考量。

4.病人有自主權:隨著科技進步醫療已開始有許多的選擇,新版精神衛生法(97年7月4日實施),更提昇我們與病人間新的治療關係-伙伴關係(Partnership),甚至以病人需求為導向的治療必定會展開,因此所有醫療處置應由病人及其保護人共同選擇,而非由醫療人員指使。

5.公義必須落實:資訊公開時代,任何一項與病人相關之公義,醫療人員必須力爭到底,亦要落實之。

做為社會中的一員,我們更應該在專業義務和責任上力求平衡以達到共同善良的境界。隨時留意醫病關係的界限,主要在以尊重病人、關心病人的福祉和人格完整為優先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