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6/3 只有保護,沒有修復~回家之路遙遙無期  
只有保護,沒有修復~回家之路遙遙無期
 
●成人精神科 劉潤謙醫師

家庭對一個人的身心發展影響甚鉅,家庭暴力的影響,不僅是當事人本身身心受創,更會造成家庭破碎,喪失應有之保護、教育、經濟等功能,對於家庭成員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之成長過程、行為模式及價值觀更會造成極為不良的影響。我國在民國87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希望能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筆者從事家庭暴力相關評估及處遇多年,實務上對於防治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都有相關規定及制度,運行尚算順利,但對於促進家庭和諧這個部分卻是阻力重重,儘管相對人已經完成處遇並做出改變,但破碎的家庭往往難以挽回,回家之路遙遙無期。
家庭暴力不同於一般刑法上的暴力,一般暴力傷害通常是個別獨立事件,而家暴通常是長期、習慣、連續性發生,且加害者及被害者往往於事發後,仍有段時間必須共同生活,若僅以傳統司法途徑處理(例如:提告傷害罪或是恐嚇罪等),可能衍伸以下問題: 1.曠日廢時,因刑法罪刑須經檢察官調查後起訴,法官審判,動輒數月甚至數年,若被害人與加害人若仍必須一起生活,安全堪慮。2. 效果不彰,家庭暴力加害人,常有錯誤觀念及不當認知,許多更合併有人格、酒藥癮或精神疾患,僅以傳統刑法期待「嚇阻」加害人不再犯,而沒有處理其心理、物質濫用或是精神問題,收效甚微。3.複雜度更高,家庭暴力發生後會衍伸出許多問題,如:離婚、子女監護權、財產歸屬及費用分擔方面,必須合併更為細緻的處遇計畫。因處理家庭暴力遠較一般暴力更為困難,故政府特別訂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希望結合司法、警政、衛政、教育等多方資源,並代入「修復式正義」的概念。所謂「修復式正義」是一種以積極態度匯聚各方力量,以修復受損社會關係的司法活動與過程,其核心思想乃在使傳統的「懲罰」、「矯正」轉型為「修復」,具有修復性、參與性、社會性、前瞻性及靈活性的特徵,而以「癒合」為最終目標。因此在我國的家庭暴力防治法中,第一時間會以緊急保護令、緊急安置等措施快速保護被害人安全,而隨後的通常保護令除了會限制相對人不能對被害人實施身體、精神及經濟之騷擾、控制、脅迫等侵害行為外,更加入「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等,希望相對人於處遇中能夠學習如何控制情緒、問題因應技巧、夫妻相處及親職技巧等,希望相對人能改變行為模式。
理論上當相對人完成處遇並且做出改變,接下來應該是輔導讓其回歸家庭,以維持家庭完整,但臨床實務上常常碰到的卻是大多數受害者將「保護令」做為離婚的佐證,甚至是要求監護權、財產分配等民事要求的籌碼,與家暴法設計上希望維持家庭和諧的目的背道而馳。而這個也會直接反映在相對人接受處遇及改變的動機,筆者就遇過不只一位當事人這麼跟我說:「我婚姻也沒了,小孩也不能見,我還上課幹嘛?」,當然為了維繫治療,我們可以對個案說明,處遇後改變的溝通及行為模式,不只對於婚姻及親子關係有利,對於其他人際關係也有幫忙。但事實上筆者觀察到許多家暴個案,其實與朋友或其他親人相處都沒有問題,這種個案一旦失去了回歸家庭的希望,真的也很難幫個案找到繼續治療和處遇的動機。
綜合以上所述,筆者建議,除了相對人本身的治療和輔導外,處遇計畫中應加入更多修復式正義元素,在不強迫及安全的前提下讓被害人或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參與處遇過程,希望相對人能對被害人真誠道歉,合理補償,承諾不再犯,並與被害人共同擬定避免再犯的方法及限制,也希望能輔導被害人,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前提下,與治療者共同努力讓相對人變好,也能給相對人希望,讓他知道只要改變,回家之路絕非遙遙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