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8 精神病人如何搭上身心障礙資源的列車  
精神病人如何搭上身心障礙資源的列車
 
●施昱如醫師

什麼是身心「障礙」?
  障礙在實務上的定義和概念,其實會隨時代的演進而轉變。世界衛生組織(WHO)從1980年代開始,陸續出版及修訂有關障礙者的分類系統。首先,1980年誕生的第一版障礙定義系統ICIDH(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mpairment, Disabilities and Handicaps)中認為,個人是因疾病、意外造成的身心理損傷,以致其功能及活動遭限制、困難適應社會,就是「障礙者」。然而,到2001年通過的最新版「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Functioning, Disability and Heath),則強調「障礙」並非僅是受個人健康狀態影響,也和身處的環境條件很有關係,因此個人各生活層面的外在環境(比如社會角色、居住、人際等)及所受限的能力範圍是評估障礙的重點;即便是有同樣疾病診斷的個人,可能因差異的社會角色(家管或上班族、學生或小孩的媽媽),功能所受影響的程度和層面有所不同。在也使用ICF系統的台灣,「身心障礙鑑定」就並非只由醫師來評估身體結構和功能的部分,而必須由其他專業人員(如:社工師、護理師等)合作協助評估生活各領域的困難。

精神病人與身心障礙
身心障礙也和「自我認同」有關。許多精神病友因疾病病程或症狀,日常生活及社會功能多少受到影響,可能經鑑定符合障礙者的身份。然而,我所認識的有些病友並不願被鑑定為障礙者,其原因一者和身心障礙在社會上常被汙名化、弱勢化的形象有關;另一者,有些人認為自己並非「恆久的」障礙者,他們覺得精神疾病是一時的、會康復的,自己也會很快脫離障礙的狀態;上述狀況都使得他們並不希望配戴「障礙」的標記。雖然如此,仍有許多精神病友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和其他類別的身心障礙者共用同一套台灣的福利制度。而身心障礙福利制度在台灣經過什麼樣的調整?目前實質的內容為何呢?
台灣對於身心障礙的態度,從法律名稱的更迭可以看出大致從「福利」、「保護」邁向「權利保障」。2014年,立法院也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正式將CRPD(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國內法化,積極確保身心障礙的人權與社會參與成為國家政策重要的方向。CRPD的八大原則包括:尊重他人,尊重他人自己做的決定、不歧視、充分融入社會、尊重每個人不同之處,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類多元性的一種、機會均等、無障礙、男女平等、尊重兒童,保障身心障礙兒童的權利;其精神在於整體環境及社會大眾都應協助、支持障礙者有平等參與社會和自主生活的資源。各地方政府也據此漸漸地調整及提供各項身心障礙服務內容,比如目前現有:輔具服務、經濟補助及保險補助、交通福利措施、居家服務、社區式照顧服務、機構式照顧服務、生活重建、友善服務、社區居住、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性教育與性諮詢、家庭托顧、課後照顧等。因此,身心障礙的資源眾多,並非僅有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和身心障礙車位哦!

未來方向
目前比較可惜的是,許多精神病友鑑定為精神障礙者,僅每月領取生活補助津貼,而未有機會使用其他服務。目前本院推展長期照護的相關計畫,如:個別化服務、居家、日間照顧服務等,使得精神醫療能和身心障礙福利制度有銜接的路徑。然而,綜觀來看,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或其他個人化服務的的身心障礙者中,精神病人仍屬少數,謝詩華(2018)認為這可能和國內精障者的支持資源仍以醫療面為主;另外,服務提供者並未考慮到精神障礙者不同於其他身心障礙者的特殊之處。隨著政府提供給身心障礙者的資源越漸趨多,精神障礙者如何觸及這些資源服務,以及這些身心障礙服務內容是否適用給精神障礙者,或許都是未來可以更細膩討論及規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