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8 換我守護您-了解監護宣告與意定監護  
換我守護您-了解監護宣告與意定監護
 
●李欣寧醫師
  「我從來沒有想過,像山一樣堅強、能幹的媽媽,有一天會變成現在這個樣子。」在診間裡王先生感嘆的說著,話語中滿是不捨與無奈。王先生的母親過去從事會計工作,十分精明能幹。先生過世後,她更是一肩扛起了這個家,一邊工作一邊照顧兒女、操持家務。退休後的生活有兒子相伴,也能漸漸卸下身上的重擔,過些閒適的生活。平常逛逛市場、偶爾到公園做做操、找朋友聊聊天,身體也還算硬朗。豈料,最近幾年記憶力和判斷力卻逐漸退化,一開始是記不清楚最近說過的話,常常反覆問同樣的問題,後來也經常遺忘瓦斯爐上煮到焦黑的菜餚,有幾次出門散步甚至差點找不著路回家。她把家人錯認成是以前的鄰居,說兒子要聯合外人來謀害自己、奪取房產,堅持要把自己辛苦多年買下的房子隨意賣了。王先生和他的家人了解媽媽是因為失智症造成的認知功能退化,但是除了擔心苦惱,卻不知該如何做才好。偶然的機會,他們聽說了可以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因此特別到門診來詢問相關事宜。
  也許王先生並不是單一案例,許多失智長者的家屬或照顧者都面臨著相同的困境,想要幫助長輩做決定,保護他們的財產和權益卻又擔心因未被授權的代理行為會產生家庭紛爭甚或是刑責。因此,大家更需要了解「監護宣告」的意義與重要性。目前我國的民法規定,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人,比如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此時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喪失自主決定權,不能為任何有效的法律行為,而所有一切的意思表示,都必須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監護人來行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來保護受監護宣告人的權利。不論是受監護宣告者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或檢察官、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向應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提出聲請。經過法院審理和醫院鑑定的程序後由法院裁定,並辦理戶籍登記。這樣一來,即使失智的長者對財產做了不當處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用再擔心他們受到欺騙。
  上述提及的「法定監護」制度係於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始啟動之機制,並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現在台灣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為了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並彌補法定監護之不足,立法院於108年5月通過了民法「意定監護」條文,讓我們能在意思能力尚健全時,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未來的監護人,替往後的人生做決定。這個概念就像是提前委任一位或數位值得信賴交托的對象,來替自己管理事務,因此監護人可以向本人請求報酬,並可以做重大財產及投資行為,不受法定監護中不得財產處分之限制。只要本人與受任人簽立意定監護契約,至公證人處進行公證,並通知本人住所地法院,意定監護契約即具有效力。待本人日後若受監護宣告時,即由本人選定之受任人執行監護的職務。此外,監護人如有顯不適任或不符受監護人最佳利益之情形,是可以聲請法院解任或改定的。
  「監護宣告」與「意定監護」這些民法上的條文雖然聽起來與我們距離遙遠,但也許可能息息相關,我們都在歲月這條路上前行,每一刻的生命總是瞬息萬變,該如何守護親密的家人、如何妥善規劃未來將會面臨的老年生活,這些問題都相當值得我們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