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8 淺談司法精神鑑定  
淺談司法精神鑑定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 劉潤謙醫師
  近來兩起與精神病患殺人相關之刑案判決,造成極大之轟動,分別為:「嘉義鐵路殺警案」及「男子吸毒後殺母案」,因為兩者皆因精神問題獲判殺人無罪,一時間天怒人怨,整個新聞、媒體和網路充斥相關報導及討論,鄉民們更是群情激憤,除批評法官的判決外,對於精神鑑定也提出多項質疑。
  精神病患犯罪之所以與一般人不同,其法源自刑法第19條:「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其內容大體表示,如果嫌犯因為精神疾病影響,造成他無法認知自己的行為是違法或是完全無法控制自己的違法行為,可以減刑甚至免刑。法官非精神專業,所以常委託醫院由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組成鑑定團隊完成鑑定。
  鑑定前醫療團隊會先查閱檢察官起訴書、警詢筆錄、偵查筆錄、病歷資料等,大概對案情有初步的了解,之後安排案主與家屬至醫院鑑定,過程通常由醫師開始會談,主要內容為個人史、過去病史、疾病診斷、疾病與案情相關性及案主於案發時之精神狀態等,接下來由社工師了解案主之家庭組成、家庭成員互動、案主成長背景及父母管教方式等,心理師則是針對案情所需安排相關心理衡鑑。鑑定結束後,各職類會依鑑定結果製作鑑定報告,由醫師統合並做出結論及建議後提供法院作判刑參考。鑑定報告就相當於證物,鑑定醫師,就相當於法院所委派的專家證人,其任務就是根據客觀的證物及專業的判斷,讓法官明白案發當時發生甚麼?被告處於何種狀態?以利法官審判。精神疾病是否構成減刑要件,這是法律的規定和法官的認定,鑑定醫師應該是中立的對病情做出評判,鑑定內容要合乎專業及公正,當然不能考量社會期待和鄉民情感,更不能因為同情被害人或覺得加害人可惡,就做出不實鑑定。
  如果鑑定結果表示案主於犯案當下,確實受到疾病影響,以至於判斷力或是行為能力受損,則可以減刑或是免刑,但並不是加害人免刑或減刑後就沒事,因為刑法第87條規定:「...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也就是說,這些有精神疾病的加害者雖然可以減少刑罰,卻必須強制治療數年。客觀來說,因為疾病所造成的犯罪,單純刑法的懲罰對避免病患再犯幫忙不大,而是應使其好好接受治療,穩定病情,但大多民眾往往只看到前面的減刑或是免刑而氣憤不已,忽略後續治療部分,才是真正能減少病患犯罪的方式。對比於其他先進國家,我國投注於司法精神醫療上的資源是九牛一毛,除了落實司法第一線對於精神鑑定的思維與判別能力外,針對精神病患之犯罪與醫療方充分溝通及合作,並建立一個專屬的司法精神醫院才能真正兼顧病患人權和成為社會安網中不可獲缺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