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6 長期照護不可缺位的精神科居家護理  
長期照護不可缺位的精神科居家護理
 
護理長 李錦彪

2015年北投文化國小女童割喉案,最高法院根據台北榮民總醫院、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的鑑定結果,認定龔OO有幻聽覺、妄想等思覺失調症患者的診斷病症,龔患有精神疾病。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龔重安雖然欠缺病識感而未曾接受治療,但根據專業醫師、教授所述,若能施以適當的藥物治療、專業心理輔導,佐以監禁期間矯治,龔尚非毫無治癒而復歸社會的可能。另,2016年全國矚目的小燈泡割頭案,王OO父親表示,自己的兒子精神有異常,也透露曾因精神疾病就醫過,但並未領有相關證明手冊,不少社論報導闡述社會安全有破洞;這事件真正反映出來的,是我們長期以來對心理健康的忽視,造成的悲劇。只要台灣社會繼續忽視和誤解心理健康的重要性,漏洞會繼續存在。

綜觀長期照護政策,以生理功能(ADL,IADL)缺損為給付依據,雖然精神病人列為失能者,未必完全符合其生理失能症狀,以思維、情緒及行為障礙為主的精神病人,不符合現階段收案標準。然而截至108年9月底止,全國身心障礙者人數1,167,450人,有201,364位領有精神重大傷病疾病證明,醫院精神科急性病房7,296床,慢性病房13,673床,日間病房6340床,精神復健機構-日間型3043床,精神復健機構-住宿型5917床,精神護理之家3742床,居家治療約6000人,其他在衛生所追蹤及社區關懷計畫約有10多萬人。其中全民健保針對精神科居家治療,提供病人(1)協助病患建立自我照顧及規則服藥的能力。(2)鼓勵規則門診治療並協助就醫。(3)建立治療性人際關係,增加人際互動。(4)衛教指導,增強病識感。(5)社會醫療資源的介紹與利用。(6)危機處理及住院的安排。(7)提供緊急諮詢及用藥諮詢。惟居家治療資源分配不均及偏遠地區資源不足,其中一半以上(53.7%)集中於六都。檢視精神科居家治療及居家護理所提供的照護,扣除住院急、慢性病人外,對於廣大居住於社區的精神病人而言,提供長期而持續性的照護具有其必要性。

現行居家護理所的「設置標準」中,收案對象以醫院出院、身體障礙為主,其執業範疇未涵蓋精神失能者之照護,一般居家護理師亦缺乏相關精神衛生護理照護訓練。

「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指出心理健康服務資源須以人為中心、社區為導向、康復為目標(衛生福利部,2016),近年幾件精神病人傷人事件,顯示社區精神醫療仍待強化改善,出院後的持續照護應符合社區精神病人的需求,2018-2019國衛院論壇也以社區精神病人需求為議題進行核心專家討論,顯示國家對心理健康及精神疾病的重視。

因應廣大社區精神病人的照護需求,精神科居家護理所,可提供長期照護的重要選擇之一;因應推動精神科居家護理所的成立,筆者擔任中華民國精神衛生護理學會社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結合該會政策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共同擬定精神居家護理所服務範疇,擬定一般精神照護項目及特殊精神照護群組,其中一般精神照護項目(草案)包含下列各項:

精神病人出院後,因社區復健服務方案多元化不足,導致部分病人疏於照護而於社區遊蕩,造成精神醫療照護死角,嚴重危及社會安寧,此現象於偏鄉地區更顯嚴重。精神衛生護理人員投入居家護理服務,可成為第一線社區護理人員於精神衛生照護專業服務網絡,提供可近與即時服務。適時提供家屬緊急處置、求助管道及相關資源連結與轉介,且積極聯繫處遇人員,瞭解暴力案件處理情形,降低社會安全之危害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