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6 尊重、自主談另類溝通∼醫療共享決策 (Shared Decision Making, SDM)  
尊重、自主談另類溝通∼醫療共享決策 (Shared Decision Making, SDM)
 

● 黃麗玲

  醫療共同決策(SDM)在衛生保健政策中逐漸被重視,被定義為:“臨床醫生和個案共享最佳可用證據的方法,面對面作出決定的任務,以及個案考慮方案被支持實現知情同意“,其意涵在於強調不是由臨床醫療人員代表個案作出決定,其重點著重於知識的傳遞,促使醫病雙方的溝通以及尊重個案或家屬的選擇。
  SDM的原則必須有據可循,最早提到共同決策思維是從1982年開始,為使以個案為中心照護理念的共同福祉,於1997年由Charles提出操作型定義,至少醫師與個案雙方共同參予,而這個想法吸收和深化了以個案為中心護理的原則,選擇和決策談判的共同決策的模型。決策模式主要分為三個步驟:a)介紹選擇,b)描述選項,通常通過整合個案決策支持的使用,以及c)幫助患者探索針對醫療處置方式之偏好並做出決策。國內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於2016年整合其模式如下圖所示:

  在醫療決策上儘管已經重視SDM原則和個案決策能力,但是在日常實踐中仍然缺乏關於如何完成SDM的明確指導。目前醫療共同決策已可從人工植牙、大腸癌、子宮頸癌、心房顫動、心絞痛、失智症、生命末期照護、安寧療護、白內障、低溫療法、更年期、乳癌、周邊動脈疾病、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冠狀動脈介入術選擇、氣管造口術、消化系統疾病內視鏡手術、退化性膝關節炎、骨質疏鬆、高血壓、慢性腎臟疾病、糖尿病及靜脈曲張等疾病之醫療處置將良好的溝通技巧與使用患者決策支持工具相結合;而精神疾病個案在醫療共同決策方面所扮演的角色以及醫療單位在執行上所呈現的問題尚未明確臚列於上述疾病診斷之列,值得探究。

  醫療共享決策(SDM)依據於個案接受自我治療決策是一種理想的目標,在可行的情況下支持個案實現自我治療決策之目標臨床醫師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就SDM基本前提下自我治療決策並非意味著個案被放棄,而是整體醫療基於尊重個案個人能力和對他人的相互依存關係做為支持個案自主權的關鍵原則;反觀對於SDM之認識到決策,需要藉由良好醫護病關係的建立,自我治療決策原則將知情同意的概念擴展到簡單信息傳遞的概念,因此SDM的第一項任務是確保個人在關鍵問題不充分的情況下不做決定,而不是“面對可避免的無知做出決定”。

縱觀而言患者賦權在於使患者能夠面對自己的醫療處置所做出的決定發揮積極作用,例如要求患者對護理方面負責,與醫生和其他照護提供者的尊重溝通,針對患者安全、實證收集、智慧消費、共同決策等。EMPAThiE研究指出當個案獲得賦權他們將掌控著他們日常生活中的病情管理,採取行動改善生活品質,掌握必要的知識、技能、態度和自我意識調整個人的行為,並在必要時與他人合作,實現最佳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