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1 台灣成癮物質治療政策的過去現在及未來  
台灣成癮物質治療政策的過去現在及未來
 

●成癮防治科 徐志堯

  百年以來,成癮物質在台灣的歷史上變化很大,在不同的政府管轄下在刑罰、政策、處遇模式上皆有不同。毒品種類之變化,從清朝治台及日治時期之單一鴉片演變至今日約數百種毒品,從傳統的1、2級,到許多連名字都叫不出來的新興毒品(Novel Psychotropic Substance, NPS)。

  清朝治台時期(1839年至1895年),可分為2個重要之階段,於1839年至1862年,清朝採純正犯罪觀之鴉片刑事政策。1862年至1895年之間,因台灣於1862年正式開港,鴉片成為合法化之商品,販運、持有及施用鴉片成為合法化之活動。

  日據時代(1895年至1945年),可分為2個重要之階段,於1895年至1930年之間,台灣總督府原則上採取純正犯罪觀之鴉片刑事政策,例外採取特許吸食鴉片之政策。1930年至1945年之間,台灣總督府之鴉片刑事政策,採取結合犯罪觀及醫療疾病觀的綜合性觀點。

  (戡亂時期)肅清煙毒條例時期(1945年至1998年),毒品刑事政策是以犯罪觀為主,輔以醫療化之觀點(醫療戒治之角色係為配角)。這個時期可以見到安非他命濫用的盛行,導致當時的行政院衛生署在1980年以行政命令將安非他命列入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稱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類,並在1981年修正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因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時期 (1998年至今),毒品刑事政策是同時兼具犯罪觀及醫療化之觀點。從2006年由於HIV感染於靜脈毒品使用族群(IDU)的嚴重盛行,開辦了美沙冬替代治療,並且於2008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成為現在緩起訴治療的法源。2009年修正27及28條,使得勒戒及戒治業務移動到獨立的戒治所執行。
1830年至2005年之間,以毒品戒治處遇為主,2005年以後,毒品戒治處遇流變至毒品減害計畫及「緩起訴毒品病患減害替代療法」計畫。替代療法讓1級海洛因使用族群處在相對穩定的狀態,除了減少IDU HIV的感染率,也讓社會治安、個案的生活穩定度改善。
  現今面對的問題有二。其一是缺乏對於安非他命使用疾患的有效治療手段,其二是新興毒品使用問題,特別是在青少年族群的盛行。聯合國毒品暨犯罪問題辦公室(United Nations Office on Drugs and Crime,UNODC)「2015年世界毒品報告書(2015 World Drug Report)」指出,2013年全球15至64歲人口中,每20人即有1人曾使用毒品,約2,700萬人,較2012年增加300萬人,其中,每10個毒品使用者,即有1人以上是成癮者,且大麻及甲基安非他命施用者有逐年增加趨勢,但平均每6名成癮者,僅有1人獲得治療,顯示毒癮治療的普及率仍有待提升。

  台灣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施用人數卻明顯增加,衛生福利部於2004年起辦理非鴉片類藥癮者成癮治療補助計畫,目標以減輕藥癮者就醫經濟負擔,提升治療意願,為加惠更多非鴉片類藥癮個案,並且能建立針對此類問題的本土治療模式,精進治療服務品質。今年度本院仍有繼續辦理此一計畫,對於這類問題有所需求者,請洽詢本院成癮防治科門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