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1 強制住院  
強制住院
 
●住院醫師楊迪維

  強制住院,一個令一般民眾聽到會感到害怕且有所顧慮的名詞,就名詞上的解釋無非就是強迫病患住院接受治療。但是住院本身就不是一件舒適的事,更何況還強迫一定要住院,就更令人不愉快了。

  對一般民眾而言,醫生如要求病患強制住院,是需要經過病患本人的同意才可以施行的行為,如病患本人不願意,就不可強迫同意,否則可能會侵犯其人身自由權導致法律糾紛。

  但對精神病患來說,情況較為特殊,因為病患通常比較沒有病識感,為維護個案自身及他人安全,又要兼顧其人身自由權,所以制定「精神衛生法」來規範強制治療。

  精神衛生法第41條規定「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但其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時,衛生局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由二位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鑑定結果若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將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審查會則應將強制住 院可否之決定,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簡單來說,就是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何謂嚴重病人?嚴重病人並非一般民眾所認為的情緒不穩有暴力傾向就是嚴重病人。「嚴重病人」是法律名詞,是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就上述所言,強制住院為一種保護病患本身和他人安全,又可以使病患得到妥善治療方式之一,相信有了這一步的認識與了解,民眾就再也不用再聞“強制住院”色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