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5/11 為什麼需要強制住院?  
為什麼需要強制住院?
 
●住院醫師李欣寧

  獨自關在房裡的小君顫抖著,不論何時何處這聲音總是盡情地在她耳邊肆虐,交談、命令抑或數落著她的不是。這聲音切切實實的存在,一如房外父母的腳步聲及窗外的颯颯風聲。滿溢著焦慮與不安的心情,她忍不住對空回罵了幾句。小君相信自己一定受到某種監視控制,不然內心的想法對方怎可能輕易得知。如果不是身邊的家人也參與這詭譎的陰謀中,誰又能如此輕易的接近她呢? 想到連平時最親愛的家人都難以信任,小君疑懼不安的情緒與憤怒如潮水般逐漸高漲...,就在父母擔憂的端著晚餐推門進來的那一刻,思緒混亂的小君拿起桌上的水瓶朝他們砸了過去...。平日對小君極為呵護的父母這次傷透了心,花了好一番工夫才將疑懼不安、情緒激動的小君帶至精神科急診,他們想了解自己的女兒究竟面臨了什麼樣的困難與壓力。縱使不捨,他們仍遵從精神專科醫師的評估與申請強制住院的建議。

  相信大家對「強制住院」這個詞時有耳聞,不會太陌生。但是強制住院的意義和目的為何? 到底什麼人需要強制住院治療? 醫師是否有權力強制病人住院? 家屬是否能要求強制病人住院? 這些零零總總的疑問卻總在提到強制住院時相伴而生。希望藉由小君的故事,能讓大家對強制住院的概念有更多的了解,也能減少醫病關係間的摩擦與誤會。

  強制精神醫療介入在19~20世紀的歐洲因應著不同地區的文化背景、立法、精神醫療結構而有著不同的規範,但主旨都在於以下這三項大異其趣又互相衝突的目標上取得最佳的平衡。
1.The basic human rights of the persons concerned (基本人權)
2.Public safety (公共安全)
3.The need for adequate treatment of the person concerned (病人擁有所需的治療)

 台灣的精神衛生法在1990年正式公佈實施,民國96年6月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延宕近十年的精神衛生法修法,其中最大變革莫過於強制就醫制度的改變,不僅對病人人權更進一步保障,並且更加符合聯合國保護精神病人原則與權益的立場。

以下列舉與強制住院相關的精神衛生法法規
1.精神衛生法~名詞定義(第3條第一款)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 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2.精神衛生法~名詞定義(第3條第四款)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3.精神衛生法第41條: 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 進行強制鑑定。
4.精神衛生法第42條: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經鑑定無強制住院必要或未於前開五日期間內取得強制住院許可時,應即停止緊急安置。強制住院期間,不得逾六十日。專科醫師鑑定有延長之必要,並報經審查會許可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每次以六十日為限。
5.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前項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或主動派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審查會組成、審查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嚴重精神病患和其他非精神疾病病患最大的不同點是,精神疾病病患的思考能力受到疾病本身的影響,因而無法正常的運作,缺乏瞭解自己疾病的能力(一般稱為病識感),無法工作,甚至混亂到無法料理自身事務,有傷人或自傷之疑慮。因此,在顧及人權的同時,大家也不該漠視病人應有獲得充分治療的權利,即便病患當下無法做出合宜的判斷或決定。

  對了,說到小君,經過一段時間的住院治療及醫師詳細的病情解釋,小君及家人正一起討論後續的治療及復健方向。在這段時間裡,他們慢慢的對這個疾病有了更深入的認識,並在調整心態後,學習如何重新面對最親愛的家人、建立穩定的關係。前幾天,我經過診間,看見小君的母親正摟著她,兩人開心地談笑著。那樣和諧的畫面一直深深的刻印在我心中,整個午後內心一直都是暖洋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