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1 「精神疾患」可怕還是「污名化」可怕?  
「精神疾患」可怕還是「污名化」可怕?
 
■陳怡達 社會工作師
根據台灣精神醫學會(2012)指出,英文「Schizophrenia」一詞它的希臘詞根是schizein(撕裂)和phren(心智),原始意思是指心靈的分裂,而中文診斷名就直接翻譯為「精神分裂症」沿用至今。
分裂意味「不完整」、「缺乏統一」,「個體人」或「社會」對於來自負面的訊息會本能的帶來恐懼感【如同分裂一詞帶來的不完整感】,這恐懼感來自於人類對於生存不易的焦慮【精神分裂症的病患或家屬更加難以在社會上生存下去】。
由於一般大眾對於精神分裂症的認識不足【我們也不太可能要求社會大眾對於精神分裂症有完整的了解】,若非自己的家人患病而對此疾病做足了功課,否則一聽到精神分裂症,大概就會以常理對字面上的了解來詮釋此疾病,結果就是恐懼與害怕,倘若是自己的家人患病,又會參雜否認與憤怒情緒在裡頭,隱隱發酵。
如果繼續探討下去,家屬恐懼與害怕背後係因為不再屬於正常社會群體的一份子,這些病患不僅在精神上分裂,在社會團體歸屬上也被分裂出去(轉換成病人的他群,而非正常人的我群),開始要承受他人異樣的眼光或評論,還要承受來自自我的重新調整,畢竟人們是生活在社會環境或情境中(people-in-situation or environment),自我的建構脫離不了社會情境的影響,因此精神分裂症的病名會以來自社會情境的「社會訊息」的方式,進入患病家屬的概念中。
「破鏡難以重圓,而分裂難以補回」,社會訊息的傳遞如果是負面帶有污名效果(stigma effect),容易阻礙就醫,改以社會文化或宗教容易瞭解的常模來解釋,譬如說:中邪啦、鬼附身等等,至少患病者依舊是「完整的人」,僅是因為有外來的不知名的「物體」侵入,透過收驚或驅魔等「儀式」,來趕走不知名物體,也許可褪去不正常的行為。
去污名化,我們得先了解何為污名?被污名的何止精神病患呢?談到對污名化的研究,不得不提美國社會學家高夫曼(Erving Goffman),他曾經在心理衛生研究所從事研究工作,也在華盛頓特區的聖依利莎白醫院從事觀察研究,爾後還撰寫了《精神病院》與《污名:管理受損身分的筆記》等書籍((曾凡慈譯,1963:vi-vii)。
根據高夫曼的研究,污名分成三種類型:
1.身體畸形殘缺:殘障
2.個人性格缺失:精神異常、藥癮、酗酒、失業或自殺未遂
3.種族、國族與宗教族類污名
高夫曼指出,原本應該在一般社會交往中很容易被接納的個人,僅因為具備
一項突兀的特質,而使他遇到的人對他產生厭惡,破壞了其屬性所該得到的對待(曾凡慈譯,1963:5-6)。而筆者認為,社會大眾對於精神疾病已經充滿誤解,而精神分裂症當中分裂詞彙又過社會訊息的傳遞,加深了污名化的程度,不論是病患家屬自身對於病患罹病後的生活改變或自我的重新建構,還是社會犯罪事件中,易指向犯罪者易有精神疾病,令人感慨。
筆者認為,也許透過對「污名化」或「社會如何影響個人對自我」的了解:如同台灣社會長久努力之下對於身心障礙者充權(empowerment)過程,從僅關注生理上的殘缺,到全面性考量社會環境與身障者的互動關係與交流,此外,同性戀議題的廣泛討論、老人痴呆症更名為失智症等等,皆是透過「去污名化」加強社會對性傾向與疾病的認識與接納。「精神分裂症」除了精神科藥物治療外,經由更名為「思覺失調症」,去掉社會大眾對於原有病名的恐懼,改變污名化社會訊息的傳遞,可能,也是一種廣義的治療方式吧!

參考文獻:
台灣精神醫學會網站(2012)。《台灣精神醫學會2012年年會主題---邁向未來:社會福利、法律與精神醫學---聲明稿》:
http://www.sop.org.tw/Official/official_06.asp
曾凡慈譯,Erving Goffman原著(1963)。《污名:管理受損身分的筆記》。台北:群學。